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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島夜話】臺修正“財劃法”過程中央地關系及藍綠政黨博弈

華夏經緯網 > 評論 > 臺島夜話      2024-05-24 11:20:31

  

臺島夜話


  作者 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澄正書院主任

  最近國民黨臺立法機構黨團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版本,以總財源40%及簡單且劃一原則,訂定22個縣市之分配公式為目標,透過修法兼顧各區(qū)域平衡發(fā)展,并落實地方財政自主與發(fā)展,藉此改善臺灣各地方財政困窘。針對國民黨提出財劃法修正,同是藍營執(zhí)政新北市表示尊重 、彰化縣則表態(tài)支持 ,綠營執(zhí)政高雄市則盼通盤檢討。從檢視修正財劃法過程中,正折射出臺灣地區(qū)民進黨當局與地方層級互動失衡關系及政黨政治理性計算。

  民進黨質疑國民黨修法動機的政治意圖明顯,并澄清與蔡英文剛執(zhí)政相比較,2023年民進黨當局已多釋出2015億(新臺幣,下同),給予地方補充財政資源。事實上,自1999 年臺灣精省前,所謂“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收入占全臺總收入比例為 60%比40%;至精省后,到2024 年最新統(tǒng)計數據,兩者之收入差距比例擴大為 75%比 25%。

  換言之,“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政府財政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擴大化趨勢,這也導致地方更依賴“中央財政”轉移及撥款。若“中央層級”釋出更多財源挹注地方政府或擴大給予地方的統(tǒng)籌分配稅款額度,將可增加地方財政自主性及有效落實地方自治理念及精神。

  誠如前臺北市長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所言,必須為地方尋找財源,但民進黨不愿修財劃法,主要是將預算控制在主掌“中央層級”的民進黨自身手中;或藉此籠絡及分化藍白地方政府執(zhí)政,使其無法產生地方包圍中央之集體一致性行動,分化或突破藍白地方政治聯盟圍堵。

  首先,地方財政短缺難以實施地方自治及擁有自主性。如眾所周知,國民黨在2018年及2022年臺灣地方“九合一”選舉中,皆獲得絕對勝利,取得三分之二席次,但受限于“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近25年未再修正,嚴重地方財政短缺資源不足,難以發(fā)揮“藍地方”包圍“綠中央”之作用;致地方治理未能達到善治目標;且往往因地方財政需求無法獲得滿足,而有求于綠執(zhí)政“中央層級”,降低地方治理之自主性及獨立性。

  自1999年后臺灣實施 “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政府”的財源約6比4比例,眾多縣市財政收入短缺,難以支應財政支出,不僅致地方治理陷入困境。同時,各縣市財政狀況持續(xù)惡化,“藍地方”因財政困境也需要“綠中央”財政奧援,這也使得個別藍營執(zhí)政縣市缺乏政治自主性;或致“中央層級”政府與地方產生緊張對立關系,尤其在綠主政“中央”及藍掌握地方沖突更為加劇。

  其次,合理的財政收支劃分制度,有助于理順及健全“中央”與地方層級互動關系。盡管從2011年至2020年期間,臺灣“中央層級”以統(tǒng)籌稅款加補助方式,每年都增加給地方新臺幣1000億至1200億元財源,然財政為庶政之母,缺乏健全的財政作為建設基礎及后盾,其施政及治理難以施展,故臺灣社會普遍支持應全盤檢討修正財劃法。

  再者,地方自主財政能力嚴重不足,三分之二縣市自籌款低于五成,財政短缺降低地方治理質量?,F行臺灣地區(qū)“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財政收支劃分法亟需修訂,截止2021年有16個縣市自籌款低于五成,其中更有8個縣市超過自籌款低于2成。補助款的配比未能達到 “合理”、“公平”分配目標,以補足地方財政的短缺。

  民進黨當局掌握可以透過統(tǒng)籌分配稅款、補助款及稅收分成,控制地方財政獨立性及自主性,使其難以發(fā)揮地方自治精神。尤其是當“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隸屬不同政黨執(zhí)政,“綠中央”可藉財政統(tǒng)籌分配稅款、補助款及稅收分成,控制藍地方,尤其甚至透過非正式議價協(xié)商削弱地方政治自主性,破解藍地方團結合作以包圍“綠中央”之圍堵效應,使其孤島效應難以產生。這種“綠中央”藉財政支持左右藍地方的做法,換作是“藍中央”對綠地方也可能成立。

  最后,國民黨藉由智庫規(guī)劃與臺立法機構黨團推動形成合力。由智庫擔任政策修正規(guī)劃,臺立法機構黨團倡議加以執(zhí)行,展現國民黨立法專業(yè)性及民意基礎。智庫可發(fā)揮整合相關專業(yè)及實務者各方意見,呼吁財劃法修法已不宜再拖地步。目前藍白政治聯盟掌握民意代表席次過半,臺立法機構財政委員會也安排審查由各黨所提之財劃法修法條文,重新合理化及公平性的分配財政。

  “中央層級”財政收入可謂是喜氣洋洋,“地方層級”財政收入則是勉勉強強,甚至到哭爹叫娘地步。“六都”改制已歷經數十余年,但涉及地方財源分配的財劃法卻未重新調整。此不啻顯示臺灣地區(qū)的行政區(qū)域重新劃分及“四都”升格,并無與財政收支分配相對應,未能彼此相協(xié)調與時俱進。

  若財劃法修法順遂,將臺灣地區(qū)“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政府財政收入,大約七比三的財源比例,調整為六比四,當可釋出六千四百億元分配給各地方政府。地方如能適度補充財源,俾利地方實際支出逐漸提升至合理人均歲出,就可提升地方施政能量及治理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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