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7曰22日訊:據(jù)臺灣“中時新聞網(wǎng)”報道,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指控在民意代表任內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46萬30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堅稱自己沒有浮報、虛報助理酬金或助理費也無不法意圖。臺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定于24日上午11點宣判。高虹安被綠營指控涉嫌在民意代表任內詐領助理費,引發(fā)激烈政治攻防。根據(jù)《Newtalk新聞》報導,臺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相關法律條文,起訴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等5人。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認罪,并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高虹安、王郁文2人則否認犯罪。
公訴檢察官指出,高虹安的詐領犯行是低薪高報、制作助理酬金、加班費的差額,以施用詐術方式領取公款,本案有可能是法院第一次就民意代表助理的薪資適法性表態(tài)。
高虹安庭訊時聲稱,她再三確認合法性才同意采行零用金制度,助理都有實際加班,時數(shù)皆超過上限,有資格合法申報請領加班費,也有在申請單簽名蓋章,她才核批,辦公室零用金并非她保管、支配,她也沒有私用。她與助理對零用金的共識是用在公務上,助理只要認為有公務需要,可以支用,不用知會她。她沒有浮報、虛報助理酬金或助理費,沒有施用詐術讓立法院陷于錯誤,也沒有不法意圖。
若高虹安一審被判有罪,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經(jīng)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jīng)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并于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余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報請行政機構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PTT鄉(xiāng)民表示“土城找安?”、“先去問吳崢,看他這次的見解是如何”、“還好啊,副市長就民眾黨的,已經(jīng)找好備胎”、“問民進黨發(fā)言人就知道結果了”、“也審判太久了吧”、“主任是從民進黨民意代表辦公室過來的,同樣的制度結果上一個老板都沒事?就看法院要怎么雙標吧”、“吳崢都知道各個法官會怎么判,超強”、“預告要停職的意思吧”、“大預言家吳錚已經(jīng)知道了”、“想也知道法院是誰家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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