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嚴安林 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近日,民進黨當局勾連島內“臺獨”勢力炒作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妄圖歪曲事實,鼓噪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在鐵證如山的歷史事實面前,這種挑戰(zhàn)國際社會公認的一個中國原則的圖謀注定是徒勞的。
一、臺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主權地位由國際法相關文件所規(guī)范
臺灣地區(qū)不僅是由中國人民最早開發(fā)、中國最早實施行政管轄權,而且是由國際法相關文件所規(guī)范。盡管日本政府1895年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占臺灣、澎湖列島,但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zhàn)布告》中明確昭告“所有一切條約、協(xié)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間關系者,一律廢止”,宣布將收復臺灣、澎湖列島。特別是1943年12月1日由中國、美國與英國三國所發(fā)表的《開羅宣言》正式提出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東北四?。?、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由中國、美國與英國和后來加入的蘇聯(lián)四國所共同發(fā)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guī)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投降書,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公開表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guī)定之義務。由上所述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投降書這三份文件作為一個整體,在戰(zhàn)勝國和戰(zhàn)敗國之間確立了對相關領土主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是在此一系列國際法文件的基礎上,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正式從日本手中收復臺灣與澎湖列島,正式恢復對臺灣地區(qū)行使主權。
二、非法的“舊金山和約”改變不了臺灣屬于中國一部分的國際法地位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行使對于全中國的主權。因此,1951年9月8日由英國、美國等所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在沒有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與的情況下,是非法的,不被中國政府所承認。1971年10月25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成為聯(lián)合國內的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在臺灣地區(qū)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完全喪失國際法人地位,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地方政權”。
三、《中日聯(lián)合聲明》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度確認臺灣屬于中國一部分的國際法地位
1972年9月29日,由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期間與中國政府所簽署的中日邦交關系正常化的文件——《中日聯(lián)合聲明》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guī)定的立場。1978年8月12日所簽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度強調“聯(lián)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由上所述充分證明,中國政府收回對臺灣地區(qū)主權已經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所規(guī)定。中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所簽署的文件再度確認了決定臺灣主權與地位歸屬的《開羅宣言》的相關規(guī)定?!芭f金山和約”無權處置臺灣主權與地位的歸屬。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不容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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