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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贅婿地位有多低?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 文化 > 古今雜談      2021-03-17 16:41:00

  匏有苦葉,濟有深涉。

  深則厲,淺則揭。

  ……

  士如歸妻,迨冰未泮。

  這是《詩經(jīng)·邶風·匏有苦葉》中的詩句。古代婚姻中有合巹(音如錦)禮,即新婚夫婦共飲合歡酒,所用酒器即巹,是用匏瓜(即葫蘆)剖開做成(后代改用酒杯,即交杯酒禮)。詩人因匏瓜起興,表達青年女子在濟水渡口等戀人的焦急心情,心中不斷念叨:濟水深了,你就穿衣服游過來(深則厲),濟水淺了,你就撩衣服蹚過來(淺則揭)。由此形成一個成語:深厲淺揭。

  詩中“士如歸妻”費解,“歸妻”指已婚婦女,為何“士如”呢?

  聯(lián)系到詩中有“雉鳴求其牡”句,顯然是指“女 追男”,這可能是我國最早涉及贅婚的文字記錄(此說尚有爭議)。

  贅婚歷史悠久。有學者認為,堯?qū)蓚€女兒嫁給舜,并用三年時間考察他,“以理家而觀國”,應屬贅婚。周朝開國功臣、姜太公呂尚曾入贅齊國,后遭“出夫”。在《詩經(jīng)·王風·葛藟》中,有“綿綿葛藟,在河之滸。終遠兄弟,謂他人父。謂他人父,亦莫我顧”句,也是贅婿口吻。

  因網(wǎng)劇《贅婿》熱播,引起人們好奇:古代贅婿地位真這么低嗎?劇中蘇檀兒給寧毅休書,為什么?真有男德學院嗎……其實,古代贅婿的地位比劇中更低。雖然劇中一些細節(jié)與史實有出入,但藝術(shù)創(chuàng)作非歷史課本,不必苛求。

  齊國長女只能嫁贅婿

  贅本意為“以物質(zhì)錢”,即借錢時的抵押品。

  清代學術(shù)大師錢大昕認為贅婿來自贅子,即借錢者將兒子抵押給富家,如沒按期還,兒子便成富家的債務奴,稱為贅子。贅子長大后,富家將女兒許配給他,遂成贅婿,身份仍是奴隸。

  鑒于錢大昕的學術(shù)地位,后人多從其說。然而,隨著《睡虎地秦墓竹簡》等文獻出土,人們發(fā)現(xiàn):贅婿是庶民,并非奴隸。

  這就讓人不解:

  其一,既然是平民,為何贅婿無法享受平等權(quán)利?在秦朝,贅婿不得另立戶籍,終身謫戍,一旦配偶去世,贅婿無權(quán)繼承女家財產(chǎn),常被趕出家門,成為“逐夫”。

  其二,既然受歧視,為什么還有這么多人當贅婿?

  先回答后一個問題。春秋戰(zhàn)國時連年戰(zhàn)亂,女性也要從事生產(chǎn),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富家為女招贅漸成常態(tài)。比如齊國以富聞名,女工貢獻尤多,故齊人對女性意見較重視。在齊國,贅婿甚至能當官,名臣淳于髡就是贅婿。

  齊襄公(齊國的第14位國君)與妹妹文姜私通,面對“文姜年長,為何不嫁”的質(zhì)疑聲,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饼R國出現(xiàn)了大量的巫兒,只能招男子入贅。這在客觀上推動了贅婿的增加。

  在秦國,也有許多贅婿。商鞅變法時,規(guī)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睘榱颂佣?,富家的兒子們成年后便分家,窮家的兒子們只能入贅。

  贅婿竟被列入“五大害”

  再回答前一個問題。

  秦國歧視贅婿,可能是誤讀。學者王緒霞在《贅婿非奴新證》中指出,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發(fā)現(xiàn)了魏國的兩項涉及贅婿的法律,即《魏戶律》《魏奔命律》,細讀后會發(fā)現(xiàn):這些法律只針對長住在臨時住所的贅婿,而非所有贅婿。

  戰(zhàn)國時,百姓無權(quán)隨處居住,必須定居在邑中,即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的集中居住區(qū),邑中每5家編成一伍,軍政合一。個人姓名、身高、相貌、社會身份、擁有田產(chǎn)數(shù)量、是否完稅等均被詳細登記,遠行時隨身攜帶這些記錄,并及時向所到地的官員匯報。據(jù)漢代法律,晚報10天,就會被罰款。男女結(jié)婚也要到官府登記,離婚、生孩子等,都要通知官員。

  大多數(shù)邑的外面有圍墻,居民按時出入,農(nóng)忙時才能住在田間地頭的臨時住所中。

  人在臨時住所,政府很難管理。在當時,列國都出現(xiàn)了一些“放邑居野”“假門逆旅”的人,他們不交稅、不服兵役,游離在管理之外。因婚姻不易,往往以入贅的方式,招女子在臨時住所安家。

  韓非子稱患御者“積于私門,盡貨賂,而用重人之謁,退汗馬之勞”,是國家五害之一。學者張健在《戰(zhàn)國與秦漢的“贅婿”》中指出:患御者可能就指這些“放邑居野”的贅婿。

  《魏戶律》《魏奔命律》頒布前,魏國與秦國沖突不斷,魏軍傷亡多達20余萬,為增加稅收、補充兵源,遂立法清理不肯定居的贅婿。兩項法律頒布僅20多年,魏國就滅亡了。

  漢武帝撿起了“七科謫”

  秦統(tǒng)一天下后,參考魏國經(jīng)驗,設(shè)置了“七科謫”。

  科謫即強制征兵,即“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fā)之,名曰謫戍”?!捌呖浦啞睂⑵叻N人列為賤民,優(yōu)先征調(diào),在軍隊,這些人也被“賤而重使之”。

  七種人分別是:吏有罪者、贅婿、商人、改行的商人、祖父母曾經(jīng)商、父母曾經(jīng)商、閭左(赤貧戶)。

  “七科謫”可能參考了《魏戶律》《魏奔命律》,但執(zhí)行范圍擴大,所有贅婿均在其中。

  一方面,贅婿需改女家姓,相當于放棄祖宗,為中原文化不齒。秦出自東夷(一說出自西戎),對入贅本無恥感,錢大昕說“(秦人)惟利是嗜,捐棄骨肉,降為奴婢而不恥也”。統(tǒng)一天下后,為洗刷不良印象,常有激進舉措。

  其二,贅婿確會影響稅收、兵源等。

  “七科謫”打擊范圍太大,出臺12年后,秦朝滅亡。

  漢代法律對贅婿較優(yōu)容,但漢武帝時,突然又撿起“七科謫”,大量贅婿隨李廣利遠征西域。這是因為,恰逢中國氣候劇變期,自然災害頻發(fā),且此前60多年,西漢人口猛增,山東、河南等地已是“地小人眾”,抗災能力驟降。各種因素匯集,大量民眾出逃,天下“戶口減半”,“關(guān)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shù)(指戶籍)者四十萬”,用“七科謫”是為化解風險。

  漢代皇家對贅婿并不歧視,漢武帝的女兒蓋長公主和姑姑館陶公主守寡后,都招近臣同居(接腳婚因此而興),漢武帝亦默許。

  宋代的“布袋”指活人

  唐宋兩代對贅婿更寬容,詩人李白便兩次入贅,分別是唐高宗時宰相許圉師家,和武則天時宰相宗楚客家。當時尚存門閥,入贅是仕途捷徑,流行于高層。每到科舉放榜時,王公貴族多去榜下招贅婿,以致“長安幾于半空……車馬填塞,莫可殫述”。

  李白生在碎葉城,贅婚在當?shù)剌^常見。5歲時,李白回蜀地,生活近20年。唐代蜀地也盛行入贅婚,對李白的觀念可能有影響。

  據(jù)范鎮(zhèn)《東齋記事》載,宋代開國皇帝趙匡胤的父親趙弘殷就是贅婿。宋代商品經(jīng)濟發(fā)達,世風好言利,如司馬光所說:“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p>

  彩禮費用激增,掏不起彩禮錢的男人只好當贅婿。

  唐代官方認定結(jié)婚主看兩點:婚書,聘財。宋代對婚書要求更嚴,官方規(guī)定,結(jié)婚需寫兩次婚書。先是草貼,在問名時,后是定貼,在納吉時。古代婚姻分六步,即:納彩(請媒人提親,對方答應)、問名(報生辰八字和姓名,以測吉兇)、納吉(決定締結(jié)婚姻)、納征(送聘禮)、請期(選擇婚期)、親迎。

  定貼之后,超過三年不迎娶,女子可改嫁。

  宋代草貼必須寫明三代長輩狀況,定貼要寫清家產(chǎn)多少、嫁妝數(shù)量等,如是贅婿,需明確標識。宋代稱贅婿為“布袋”,一說是“如入布袋,氣不得出”,一說是女方家無子,招贅婿“補代”,音與“布袋”同。

  寧毅是孤兒 才能不違法

  元代彩禮負擔更重,贅婿更多。

  據(jù)元代官員胡祗遹記:“今日男婚女嫁、吉兇慶吊,不稱各家之有無,不問門第之貴賤,例以奢侈華麗相尚,飲食衣服,勝似擬于王侯。賤賣有用之谷帛,貴買無用之浮淫,破家壞產(chǎn),負債終身,不復故業(yè),不償稱貸?!?/p>

  自漢代后,只將贅婚視為“陋習”,較少行政干預,草原文化本有贅婚傳統(tǒng),元代除禁獨子、軍戶外,其他人皆可入贅。但婚書更復雜,不僅夫妻雙方簽名,媒人、保人、主婚人也要簽名。在元代,媒人經(jīng)官方認可才能執(zhí)業(yè),照章收費,并承擔責任。

  網(wǎng)劇《贅婿》與小說不同,刻意模糊了時代背景,從劇情看,應在南宋或明代。這兩個時代對婚書要求都比較嚴格,劇中寧毅與劉西瓜假結(jié)婚,蘇檀兒給寧毅下了休書;劉西瓜后來明白寧毅是臥底,便退回了婚書,這符合當時習俗,否則可能引來法律糾紛。

  不過,蘇檀兒休書中“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是唐代敦煌出土文獻《放妻協(xié)議》中的句子,蘇檀兒不大可能知道。

  如《贅婿》的背景是南宋,寧毅可以不改姓。如是明代,一般需改姓,明代贅婿改姓記錄較多,元末群雄中,陳友諒本姓謝,因祖父是陳家贅婿,所以改姓陳。改姓有兩種選擇:如是“半賣姓”,則改稱蘇寧毅,如是“全賣姓”,則只稱蘇毅。子女亦姓蘇,蘇檀兒則稱蘇蘇氏。

  從情理推斷,《贅婿》更偏向南宋,因南宋法律規(guī)定,父母健在者不得入贅,所以編劇將寧毅設(shè)計成孤兒。

  想財產(chǎn)繼承 難度有點大

  明清民間歧視贅婿,婚禮時男方下跪,女方直立。贅婿不入家譜,即“贅婿為子,皆異姓亂宗,一概不書”。即使列入家譜,也是血親用紅線相連,贅婿用黑線相連。但明清時,上層社會也有入贅婚,晚清名臣左宗棠就是贅婿。

  在《贅婿》中,寧毅善理財,如果離婚,他賺的錢能帶走嗎?

  如在隋代,有帶走的可能。據(jù)《舊唐書》載:某人帶母牛入贅,多年后與妻分居,母牛已生十多頭牛,妻家不許贅婿帶走,雙方訴訟,武陽令張允濟命人把贅婿頭蒙住,稱新抓一賊,到妻家指認賊贓。妻家只好把牛還給贅婿。

  宋代法律規(guī)定,贅婿與女方同居滿19年,才可有女家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以后不斷縮減,直至取消。如女家絕戶,贅婿又履行了養(yǎng)老義務,贅婿可得女家財產(chǎn),如女家有子女,贅婿只能分到妻子名下的一半財產(chǎn)。如女家有義子,一吊錢內(nèi)均分,多于一吊,協(xié)商解決,贅婿所得無幾。

  在劇中,蘇檀兒得知寧毅移情,予以怒斥。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類似案例:贅婿黃定在妾懷孕后,偏愛于妾,引正妻不滿,黃定想休妻,訟至官府。最終判決是:黃定無權(quán)休妻,妾生完兒子后,限期改嫁??梢娝未樞鲆嗉{妾,但官方不認可。

  至于明清,《儒林外史》中匡超人、牛浦郎、季葦蕭都有妻室,又去入贅,而《石點頭》中米家明知郭喬有妻,仍招他入贅。贅婿社會地位低,隨時會被女方休掉,但娶妾者并不少。

    陳輝

來源:北京晚報


文章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陳輝  |  責任編輯:虞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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