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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司法機構淪為民意機構改革的障礙嗎?

柳金財

柳金財,臺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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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金財(資料圖)

作者 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澄正書院主任 

臺當局民意機構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民意機構黨團、行政機構及臺當局領導人賴清德、監(jiān)察機構認為有違“憲”之虞,四箭齊發(fā)先后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后經(jīng)“憲法”法庭裁準暫時停止處分,這等于說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zhí)行,包括賴清德暫免即問即答式報告,進口蛋、鏡電視調(diào)查小組因無調(diào)查權也難以啟動。藍白民意機構改革修“法”遭遇阻礙,難以展現(xiàn)民意機構對行政機構的監(jiān)督制衡功能及角色。

尤其當臺民意機構經(jīng)濟委員會成立“進口蛋調(diào)查小組”,本欲調(diào)查超思案等進口蛋爭議,但“憲法”法庭裁定關于民意機構調(diào)查權行使,及調(diào)查委員會與調(diào)查項目小組暫停適用。這表明現(xiàn)階段組織調(diào)查委員會與調(diào)查項目小組,亦應一并暫停適用。同時,民意機構第一會期結束時國民黨、民眾黨聯(lián)手通過決議,要求賴清德進行報告;對此,賴清德辦公室則回應在“釋憲”裁判前不宜采取行動。

這些民進黨處于在野時期,念茲在茲的民意機構改革,在其擁有“執(zhí)政”權力后反將原訴求拋諸腦后,既往其所批判國民黨反改革形象,非常諷刺最終卻成為其所批判樣貌。賴清德作為雙少數(shù)領導人,若為政務順遂推動,本應增加政黨協(xié)商及召開會議,以整合民意;然卻采取極化政治對抗漠視,不僅未尊重居民意機構多數(shù)藍白政治聯(lián)盟,反試圖運用司法機構的“憲法”解釋,以抗拒藍白改革倡議。

首先,司法權淪為行政權附屬爭論?!皯椃ǚㄍァ贬槍γ褚鈾C構職權改革,作成暫時處分裁定, 引發(fā)藍白政黨及民意質(zhì)疑,司法機構司法解釋及裁定成為行政機構權力獨斷的護身符,更將既往地位崇高望重士林的“大法官”聲望,降為捍衛(wèi)行政機構權力獨大的附屬物,此實不利于臺灣地區(qū)政治體制中隱含的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其次,藍綠白對司法解釋主張不一引發(fā)政黨對立沖突?!皯椃ǚㄍァ贬槍顸h、民眾黨提出民意機構改革法律案,裁準暫時處分,賴清德宣稱即若司法解釋藍白民意機構改革合“憲”,則“青鳥行動”恐將再現(xiàn),此隱喻臺灣社會秩序因臺籍民眾行動抗爭永無寧日;然當若裁定后結果符合民進黨訴求主張,卻表示尊重裁定。行政機構甚至表達敬佩“大法官”獨立審判精神。然反對黨聯(lián)盟則紛紛表達抗議,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回應:失望、不意外;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指控“憲法法庭”:中立性、獨立性蕩然無存?!按蠓ü佟比绱瞬脹Q不僅無助于解決紛爭,反而致政黨對立沖突加劇。

復次,司法工具恐淪為政黨競爭的武器。此顯示“憲法法庭”在藍白與綠政治主張競逐中,做出傾向“執(zhí)政黨”的民進黨決定。此亦可能種下下一波政黨惡斗的導火線。自民意機構職權修“法”生效后,民進黨民意機構黨團、行政機構及賴清德、監(jiān)察機構均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后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皯椃ǚㄍァ痹诿褚鈾C構休會期間,以迅雷不急掩耳之速裁準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均應暫時停止執(zhí)行。

“憲法法庭”作出裁準暫時處分,致民意機構改革案暫停。臺灣民意基金會調(diào)查顯示5成臺灣民眾,對“大法官”“獨立自主”表達不具信心,這減弱“憲法法庭”公信力。同時,已有近半數(shù)民意已做好接受“憲法法庭”會判“立會改革修法違憲”的心理準備,另有半數(shù)人民對“大法官”獨立自主性存疑,這將一定程度減弱“憲法法庭”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再者,“憲法法庭”宣稱民意機構擴權恐違反臺籍民眾權利保障。例如侵犯民眾隱私權、信息隱私權、保障營業(yè)秘密之財產(chǎn)權及不表意自由等。另行政機關或部隊被要求提供之文件、資料或檔案,極有可能涉及安全機密事項,此等信息一經(jīng)被迫揭露,更無回收之可能。民意機構擴權,卻利于改變橡皮圖章形象,但可能造成行政效率及治理效能低落。

最后,凸顯公眾對司法機構缺乏獨立性及自主性認知。臺灣民意基金會公布“2024年7月全臺性民意調(diào)查:政治新局、憲政風暴與臺灣民眾對公務員的感覺”;針對“憲法法庭”審理民意機構改革釋“憲”案,顯示若“憲法法庭”做出“違憲”的判決,4成9大致上能接受,3成3不能接受。此訊息傳達重要訊息,全臺近半數(shù)民意已做好接受“憲法法庭”裁定“違憲”的心理準備。另4成2對“大法官”獨立自主性有信心,5成沒信心。此傳達重要的訊息,即半數(shù)民眾對“大法官”獨立自主性存疑,這減弱“憲法法庭”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憲法法庭”對民意機構改革法律案裁定“暫時處分”,形同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不愿意面對民意機構及民意機構監(jiān)督,作為雙少數(shù)的賴清德不是運用政黨協(xié)商及召開會議,透過大眾諮商

匯整民意及凝聚共識,反而操作司法工具作為政黨權力競爭的武器,此實不利于民主政治正常化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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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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