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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賴清德“排黑條例”口惠不實 掩耳盜鈴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 臺灣 > 島內(nèi)政治      2023-05-30 12:14:18

對于賴清德主推“選罷法”第26條的修正,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29日發(fā)新聞稿表示,當前臺灣治安敗壞的癥結是“黑白掛勾”而不是“黑道參選”,民進黨刻意規(guī)避核心問題,卻刻意大張旗鼓修“法”,掩耳盜鈴。

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提到,以最近震驚社會觀感的“im.B詐騙案”來看,這些通緝犯毫不畏懼公權力,宛如大亨的行徑,高調(diào)地結交臺當局高層、執(zhí)法官員,并以之對外炫耀,毫無羞恥,令人咋舌,蔡當局該處理的是黑白掛勾問題,才不會有臺當局高層和“警政署長”與通緝犯歡聚一堂的荒謬,基層執(zhí)法人員才能嚴格執(zhí)法,修“法”是故意打錯靶心,更對當前治安問題毫無幫助,只給人虛晃一招、張冠李戴之感。

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針對“選罷法”第26條的修正部分,引述法界專家學者們抨擊有重大違“憲”疑慮,理由如下:

(一) 刑度十年以上未定讞者,被告即失去參政權,顯然已違反“無罪推定”、“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更忽視法院審級制度的往返,將使被告參政權的行使,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如果最后又被判無罪,要如何對當事人負責?

(二) 修正后的“選罷法”納入很多罪名,一旦成立,即失去參選資格,例如“黑金槍毒”及“臺灣安全罪名”,這樣立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同時有打擊面過大及過小的問題,例如,打擊面過大部分: 選罷法”第97條第1項之罪,已被法院同案宣告褫奪公權而服刑期滿,這次修“法”將導致因同一案件而終生禁選,不啻一案卻未經(jīng)審判而兩罰的極不合理情況。至于打擊面過小者則是:若觸犯某些罪名,不論刑之輕重,皆視為不適任民選公職,那除了所列“黑金槍毒”及“安全罪名”外,難道犯“經(jīng)濟犯罪”、“金融犯罪”及“環(huán)境犯罪”等者,其對臺灣社會危害程度,難道就適任民選公職?修“法”邏輯性、合理性確實令人費解!

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認為,“選罷法”的修正案之所以讓各界抨擊不斷,除了正當性受到質(zhì)疑,且理由根本有抵觸臺灣地區(qū)“憲制”規(guī)定暨法律原理原則的爭議,本會主張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應盡速自行復議,或由臺行政機構提出復議,重新研議修“法”的正當性,以及處理可能的違“憲”爭議,以免將來各種違“憲”案叢生。(來源:臺灣“中時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邱夢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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