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5月30日訊:據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針對臺當局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公務機要費除罪化”,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陳水扁30日表示,讓他入獄的兩個案子,“蓬萊島案”平反等了38年;“公務機要費案”除罪等了16年。
1979年,臺灣《蓬萊島雜志》創(chuàng)辦人黃信介因“美麗島事件”入獄,陳水扁擔任黃信介的辯護律師,之后陳水扁當選臺北市議員,1984年另一位創(chuàng)辦人黃信介的弟弟黃天福找上陳水扁擔任《蓬萊島雜志》社長,因刊出的一篇文章中談到,時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以翻譯代替著作”,被馮滬祥狀告誹謗。
1985年1月,雜志社發(fā)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及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賠款200萬元新臺幣。之后改判8個月徒刑,3人入獄服刑。民進黨也在陳水扁等人服刑期間成立,臺灣所謂“促轉會”日前公布新一波平反名單,撤銷14件不法案件,其中就包括蓬萊島雜志案。
此案也被陳水扁支持者解讀為文字獄政治迫害事件,拿來和2008年陳水扁涉嫌貪瀆入獄作對比,對于自己當年涉及的案件,先后被平反或“修法”除罪化,陳水扁30日低調表示,“蓬萊島案”平反等了38年,“公務機要費案”除罪16年。
主辦:華夏經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華夏經緯網
Copyright 2001-2024 By essencecaf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