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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縣豬肉不得檢出萊劑修正案通過初審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 臺灣 > 社會萬象      2020-12-23 15:44:37

不到10天萊豬就要開放來臺,嘉義縣議會臨時會23日審議嘉義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除增列豬肉、豬肉加工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外,國民黨議員詹琬蓁加碼提議,增列縣內(nèi)販賣乙型受體素及加工肉品,必須在外包裝清楚標示,全案審議通過,25日將進行二、三讀。

嘉義縣府修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5條之2:“本縣轄內(nèi)制造、加工、調(diào)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以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相關產(chǎn)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并訂罰則第16條:“食品業(yè)者違反第5條之1,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違反第5條之2規(guī)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并得按次處罰。”

詹琬蓁當場提議,要求條例增列“在本縣市售通路販賣含乙型受體素之生鮮肉品及加工品,應于外包裝清楚標示。”條文,并訂立罰則,嘉縣衛(wèi)生局代理局長趙紋華回映,此條文可增列在第7條之1,并將一并修正罰則。

聯(lián)審會主席陳柏麟說,萊豬進口人心惶惶,食安條例修正案通過后,衛(wèi)生局人力不足,該如何有效嚴管、稽查?財政、主計要不要幫忙一下?重申把關最重要,要求相關單位有所因應。

詹琬蓁另指臺當局立場就是要進口萊豬,但嘉義縣就是拒絕瘦肉精到嘉縣、不賣瘦肉精豬肉,認為應比照南投縣作法,主張食安自治條例修正審議通過后,應直接發(fā)布施行,不要送臺當局核定,不過趙紋華回映自治條例有罰則,依地方自治法規(guī)定,依法要送臺當局核定。


文章來源:中時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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