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6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機構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guī)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于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4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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