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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打郭董“秋風”,卻誑稱“公私協(xié)力”

華夏經緯網 > 臺灣 > 島內政治      2021-07-21 10:55:05

作者 黃國鐘

日前,臺當局行政機構發(fā)言人羅秉成表示,有關鴻海、臺積電對外采購各500萬劑BNT疫苗一事,受贈機關衛(wèi)福部門疾病管制單位已完成捐贈契約的簽署程序,項目工作小組將全力投入,建立“公私協(xié)力”的合作模式。

而臺當局口中的“公私協(xié)力”模式,究竟是如何運作呢?

其實由捐贈人臺積電、鴻海/永齡基金會兩單位委托裕利醫(yī)藥公司,向原廠代理商香港上市的上海復星公司購買,另外由德國BNT原廠出具“確認書”,而非當初指揮中心百般刁難、欠缺法令明文之“授權書”,之后雙方再訂立捐贈契約,規(guī)范有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例如與原廠約定合理的免責條款等。

那么鴻海/永齡基金會、臺積電與臺當局之間,在這次各采購500萬劑BNT疫苗上,是否符合“公私協(xié)力”合作模式呢?

根據(jù)美國國家公私協(xié)力委員會的定義,“公私協(xié)力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系指一種公私部門間的契約關系,透過協(xié)議分享彼此的技術與資金以提供公共利益,但從PPP協(xié)議及爭議解決來看,此次疫苗采購,根本不符合“公私協(xié)力”之定義、類型及范圍,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兩點:

首先,根據(jù)疫苗《買賣契約》,向代理商購買原廠疫苗,是與臺當局無關,另外《贈與契約》只需疾管部門代表當局同意受贈即可,這次臺當局給予《疫苗類藥品許可》(EUA緊急授權)及《輸入許可》,乃公權力行使范圍,與《契約》不能混為一談。

其次,依據(jù)公私合作原則,體現(xiàn)在契約內容上,應有責任分配之約定,行政當局與原廠約定的免責條款,充其量只是行政當局不再向原公司“轉求償”而已,這并無法改變注射各種疫苗(預防接種)如有損害,則先向公家請求賠償或補償之規(guī)定。

最后,臺當局與鴻海/永齡基金會、臺積電的這套“公私協(xié)力”合作采購疫苗,可以適用于地方縣市政府嗎?

根據(jù)規(guī)定“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北景讣热灰延小巴ò感浴钡木o急授權(疫苗類藥證許可)及《輸入許可》,慈濟、遠東、國民黨及地方縣市,如果申請購買疫苗,即應遵循上述“平等原則”處理,也可以“特定公私機構”為買受人或受贈人,換句話說,地方縣市政府自然也適用于“公私協(xié)力”合作模式,來對外采購疫苗。

只是,臺當局原編有數(shù)百億的疫苗預算,但卻打疫苗秋風,讓民眾淪落到秋風打疫苗;慷他人之慨,費百姓之財,卻稱“公私協(xié)力”;只見“私之努力”,但卻遭受到“公之阻力”。

套一句《儒林外史》:“世兄屢次來打秋風,甚是可厭!”臺當局明明在打疫苗“秋風”,卻又對外稱“公私協(xié)力”,之前對民間采購疫苗三推四阻,之后卻又把功勞全攬在自己身上,這種“公私協(xié)力”合作模式,還真是舉世罕見。(作者曾擔任臺灣地區(qū)民意代表)

文章來源:聯(lián)合新聞網
責任編輯: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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