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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qū)國安法"落地 看民進黨當局的應對之策

華夏經緯網 > 評論 > 臺海觀潮      2020-12-30 17:36:41

作者 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港區(qū)國安法》頒布后立即于7月1日香港回歸23周年實施,如此明快迅速的立法措施,對維持香港社會秩序穩(wěn)定與繁榮有其效益,但也激起港臺社會爭辯,認為將限縮言論自由及政治主張、集會結社等公民權。從社交媒體出現“刪文”潮,以及相關政治社會團體紛紛解散,《港區(qū)國安法》的立法效應可謂是“立竿見影”。

大陸在香港實施國安法,這對一向采取“聯美抗中”戰(zhàn)略的民進黨當局將會產生何種政治影響呢?民進黨當局又如何因應呢?

首先,批評大陸將自由人權運動標簽化追求香港“獨立”運動。例如香港前特首、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梁振英指出,在外地的“港獨”分子,不可能逍遙法外。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則抨擊梁振英的講法與大陸說法如出一轍,視香港民眾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運動為遭受境外勢力干預或外部勢力的影響;將爭取香港民主的運動,貼上“港獨”的標簽。同時批判這種作法、說法,無助于大陸當局對香港的治理、統(tǒng)治。顯然民進黨已經注意到不可將香港社會抗爭理解成追求“港獨”,更不可造成“港獨”與“臺獨”最終匯流印象。

從民進黨對抗國民黨的歷史傳統(tǒng)中,存在民主運動與推動“臺獨”運動孰優(yōu)孰先爭論,民進黨以民主運動對抗國民黨威權體制,尚存在一定合理性及受認同。然一旦推動臺灣“獨立”運動勢必沖擊當時臺灣戒嚴體制、“刑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1980年代所爆發(fā)“美麗島事件”相關受刑人最終被判以叛亂罪處罰之。香港民眾如表達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追求,從大陸推動“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角度檢視,尚可容忍視為“人民內部矛盾”。因此,必須嚴格界定與區(qū)分一般影響社會秩序的陳抗活動與國安事件差異。若現行“一國兩制”實施下香港特區(qū)卻爆發(fā)涉及香港“獨立”運動,大陸恐將以“分裂國家罪”、“顛覆政權罪”處罰之。

其次,質疑實施《港區(qū)國安法》意味“一國兩制”結束,提出臺灣是香港民眾另一種選擇。例如民進黨當局領導人蔡英文批評大陸所提50年不變承諾大打折 ,證明“一國兩制”不可行。民進黨新潮流系政治領袖、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港版國安法通過后,影響的不只香港人,還有在香港的旅客,這對香港過去享有的言論自由,一定有很大的限制,也對臺灣有影響。鄭文燦也提出,臺灣應該作為香港人另一個選項,不管是移居、投資、就學。

鄭文燦批判大陸所宣稱的“一國兩制”,已經走到終點。尤其是國安機構駐港以后,是朝向“一國一制”的方向發(fā)展,對香港民眾產生直接威脅;對于香港民眾來臺移居、投資、就學,宣稱目前民進黨當局也有整套的措施,地方政府也歡迎香港居民來臺居住。民進黨不僅批判在香港實施國安法,也提供香港民眾來臺移居、投資、就學便利;借由批判“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對臺灣無法產生吸引力,從而強化臺灣民眾反對“一國兩制”信念。

復次,批判《港區(qū)國安法》適用對象擴大化,這可能產生“雙面刃”效應。一方面對臺灣民眾產生“寒蟬效應”及嚇阻作用,對自己進行“自我審查”,從而減少與香港交流;另一方面也可能延續(xù)與加強“反中”論述及路線,從而產生更為嚴重對抗性。依據《港區(qū)國安法》第6節(jié)“效力范圍”當中第38條規(guī)定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施本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換言之,即便非香港人、甚至不在香港,若被認定涉嫌違反國安法內第三章“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便被視為犯罪,一旦入境香港即可依法逮捕。

針對此點,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邱垂正即表明《港區(qū)國安法》管轄權無所不包、無所不在,呼吁臺灣民眾應審慎觀察評估,非必要盡量避免過境或前往香港。而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提出全臺灣的人進入香港都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港區(qū)國安法》施行,不只對香港民眾也對臺灣民眾造成影響;且對全世界不同國家的人都可能有相關影響,法條中有非常多內容是針對其他國家國民,存在一定程度可以介入、干預的空間。

最后,民進黨當局為避免刺激大陸,僅提出對香港民眾給予人道主義關懷,避免遭控訴介入香港事務。蔡英文提出會持續(xù)支持香港民眾,堅持其自由、民主及人權。民進黨當局也會提供一項項目,對香港民眾提供人道主義協(xié)助與關懷。

另針對民進黨當局駐港辦事處的運作,是否會受到《港區(qū)國安法》沖擊,臺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重申澄清,民進黨當局關心香港情勢,但未介入香港事務。強調駐港辦事處在港的運作向來皆符合臺港雙方的共同規(guī)范,致力推動臺港正常健康的交流合作,保護雙方民眾的權益跟福祉。顯然,面對《港區(qū)國安法》實施,民進黨當局所能操作策略層面其實相當有限,陷入左右為難困境。既不能讓香港政治異議人士感受到其人道關懷政策“口惠而實不至”,也要避免大陸當局誤解“港獨”與“臺獨”已匯流,從而強化對臺政策的“強硬”與“打擊”。所謂“關心、支持而不介入”說法,恰突顯民進黨當局介入香港事務已呈“力有未逮”尷尬角色。

從大陸角度來說,《港區(qū)國安法》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4種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刑罰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目的也切斷民進黨或“獨派”連結香港政治異議人士作用;并嚴正警告民進黨當局或“臺獨”組織,任何人任何勢力勿企圖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影響香港繁榮穩(wěn)定。從國臺辦發(fā)言人朱鳳蓮評論民進黨當局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公然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企圖繼續(xù)與亂港分子勾連,危害國家安全”說法得知,此法具有“一石兩鳥”目的,旨在防止“港獨”與“臺獨”、“反中”國際勢力相互連結,避免其合力聯盟產生“共振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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